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某女士在某美容机构进行某些美容项目时,被某人员强行推销使用某仪器,造成皮肤严重受损。为此,某女士向某区卫健局投诉请求查处,同时求助新闻媒体;新闻报道后,卫健局仍然认为美容机构不存在违法问题。某女士申请复议,某区政府驳回复议请求。
某女士委托本人代理起诉撤销相关处理决定。本人指出诸多问题:一、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一)医美机构人员行为属于诊疗行为,却无资质,(二)医美机构人员使用的器械属于医疗器械,却无备案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二、遗漏应当参加本案的当事人,未全面调查,对于无医师资质人员实施诊疗行为,首先应当追究个人行政违法责任,行政机关仅打电话未联系到操作人员,未穷尽可行的调查、送达方式;三、医美机构超出登记范围诊疗。
裁判要旨
卫健局据此应调查核实原告所接受的美容服务是否属于美容外科项目,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查明相关人员在从事案涉美容项目时是否存在违反医 疗领域监督管理的行为……在无法联系美容师电话后,即认为无法查证美容诊所存在人员无证行医行为。并未对美容诊所是否存在人员无证行医行为作出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处理结果
一审撤销某区卫健局处理决定、某区政府复议决定,责令某区卫健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投诉事项重新处理。
